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与综合利用联合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与综合利用联合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Hunan Association of Solid Waste Management and Comprehensive (英文缩写为:HASWMC)。
第二条 本会由我省境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安全处置、工程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服务等领域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助推我省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规范化,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不断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共同抵制非法回收、处理处置等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上下游产业的良性互动。为推进湖南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12号,邮政编码:410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组织落实固废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提供智力支持;
(二)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技术规范、团体标准,提供市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建立固体废物领域专家智库,开展本领域政策研究、发展趋势研究,组织技术攻关、技术推广和技术交流;
(四)搭建政企交流平台和专业交流平台,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服务;
(五)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协调固体废物领域在产生、经营、利用、处置、服务等各方面和市场竞争出现的问题,反映会员诉求,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
(六)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增强从业人员业务水平,组织开展境内外交流、考察等活动,促进固体废物方面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推进固体废物领域的碳中和碳减排工作;
(八)编辑出版期刊杂志、建设网站;
(九)组织开展技术竞赛、示范推广、管理评估、评选表彰活动;
(十)承接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业务范围内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需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安全处置、工程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服务等领域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理事会会闭会期间,由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在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费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轮值会长制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社并经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与综合利用联合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