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水运事务中心,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我省内河运输船舶扬尘污染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船舶封舱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4年4月1日起。
二、实施范围
湖南省行政区域的内河通航水域。
三、有关要求
(一)在我省航行、停泊(停泊码头或作业点从事装卸的船舶除外)的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船舶,应当对货舱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其中运输矿石、散煤的船舶应采用舱盖封闭或油布覆盖等防护措施;运输砂石的船舶应采用油布覆盖或者雾炮喷淋等防护措施。
(二)航运企业应当主动为所属船舶配备货舱封舱设施设备,并加强使用和维护保养,确保封舱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水运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20日